誠信是資本市場的基石,“基石穩(wěn),市場活”,良好的誠信體系是資本市場健康發(fā)展的重要保證。近年來,中國證監(jiān)會加大誠信建設工作力度,不斷完善資本市場誠信機制,積極培育市場主體誠信意識,資本市場整體誠信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投資者保護既是監(jiān)管部門的法定職責,也是市場經營主體應盡的義務。2015年全國證券期貨監(jiān)管工作會議指出,要抓好投資者保護的典型案例,及時分析總結,梳理薄弱環(huán)節(jié),樹立標桿,發(fā)揮示范作用。為了貫徹證監(jiān)會工作要求,通過案例宣傳,幫助資本市場各參與主體全面、深入了解證券期貨法律法規(guī)的誠信規(guī)范要求,普遍、牢固樹立起誠信執(zhí)業(yè)、誠信投資的理念,推進資本市場持續(xù)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F介紹及分析有關上市公司的誠信案例,供大家學習參考。
案例一 蔡某某內幕交易案
2015年4月,廣東證監(jiān)局對蔡某某內幕交易H公司股票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蔡某某違法所得50余萬元,并處等額罰款,罰沒款共計100余萬元。
H公司是廣東轄內一家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3年9月浙江Y科技公司董事長蔣某某前往H公司考察,H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陳某某表示有意收購Y公司。此次會晤后,雙方各自匯報上級控股公司有關決策管理人員,均得到可繼續(xù)推進并購重組事宜的指示。2013年10月14日,Y公司及其上級控股公司管理決策人員一行到H公司,與陳某某等人就重組事項進行磋商,達成了合作意向。經過雙方對合作具體條件的磋商,2014年1月2日,H公司與Y公司控股股東簽署了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意向書。1月3日,H公司發(fā)布《關于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擬以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收購Y公司100%股權,并正式停牌。
H公司擬以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收購Y公司100%股權事項的相關信息屬于《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為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1月3日。H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陳某某是內幕信息知情人。
蔡某某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陳某某是認識十幾年的朋友和生意伙伴,平時交流頻繁,關系密切,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蔡某某與陳某某通訊聯(lián)系相較往常明顯更加頻繁。在涉案證券賬戶10月31日、12月4日買入H公司股票前一兩天,雙方有多次通話往來。
蔡某某利用其親屬的證券賬戶,在2013年10月31日至12月4日,分批轉入資金合計1200余萬元,共買入H公司股票100余萬股。2014年7月1日H公司復牌后,涉案證券賬戶將所持有H公司股票全部賣出,扣除交易稅費后,實際獲利50余萬元。
在本案調查過程中,蔡某某否認提前知悉H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其自稱一直有關注H公司,其買入該公司股票的動機是對公司發(fā)展有信心,因此在2013年10月份逢低補倉。陳某某亦否認向蔡某某傳遞相關重組信息。
廣東證監(jiān)局認為涉案賬戶資金轉入時間、買入H公司股票時間與本次收購內幕信息的形成、變化時間高度吻合,與蔡某某和陳某某的聯(lián)絡接觸時間高度吻合;涉案證券賬戶本次集中買入H公司股票前半年內未發(fā)生證券交易,本次集中轉入大額資金、集中買入H公司股票的行為明顯異常。根據證券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廣東證監(jiān)局認定蔡某某構成內幕交易行為,開出百萬罰單,將蔡某某非法獲利全部予以沒收,并處以等額罰款,依法將蔡某某內幕交易行為污點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點評:
有的投資者無視法律規(guī)定,利用其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親友關系,直接或間接獲取上市公司內幕信息,并以此與普通投資者進行交易,構成證券欺詐行為,違背了證券市場誠實信用義務,破壞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理應受到嚴懲。證券監(jiān)管部門將其違法失信污點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眾提供查詢,內幕交易違法者的經濟活動將因此受到一定的限制,提高了違法失信成本。
相關法規(guī):
《證券法》
第二百零二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fā)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六章 第五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泄露上市公司內幕信息,或者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中國證監(jiān)會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二條處罰。
第六十七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編制、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媒體傳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實、不客觀的,中國證監(jiān)會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六條處罰。
在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中國證監(jiān)會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七條處罰。
案例二B公司不按期履行承諾案
2013年7月,作為國內首例跨滬深港三地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資產重組,A公司依托其控股的B上市公司成功實現了整體上市。在實施資產重組過程中,持有甲商標的A公司承諾,“待甲商標法律糾紛解決,自可轉讓之日起兩年內,將甲商標轉讓給B上市公司”,并于2014年2月15日公告,履約期限為2015年1月20日
2014年12月中旬,由于仍未解決的法律糾紛影響了A公司對甲商標價值評估,因此A公司向B上市公司發(fā)函,擬將承諾履約期限由“2015年1月20日”延期至“甲商標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但是,直至2015年3月,B上市公司才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變更相關承諾的議案。
A公司在不能如期履約的情況下,經廣東證監(jiān)局多次督促,仍未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B公司并提請B公司盡快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承諾變更事項,導致B公司未能在原承諾期限屆滿前履行相關承諾變更程序。該失信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jiān)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lián)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以下簡稱《監(jiān)管指引第4號》)中關于履行承諾變更審批程序的相關規(guī)定。按照《監(jiān)管指引第4號》第三條關于“超過期限未重新規(guī)范承諾或未通過股東大會審議的,視同超期未履行承諾”的規(guī)定,廣東證監(jiān)局于2015年1月向A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jiān)管措施。
點評:
“規(guī)范與發(fā)展并重,兩手都要硬”是監(jiān)管部門長期以來的監(jiān)管理念。規(guī)范發(fā)展的公司,必定大力支持,違規(guī)失信的公司,必定從嚴問責。本案例中,盡管A公司是重點扶持的大型骨干企業(yè),但由于對待公開承諾履行未予足夠重視,未在履約期限到期前將變更承諾的議案提交B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最終因失信違規(guī)行為受到監(jiān)管部門懲戒。監(jiān)管部門譴責失信的措施較好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對其他上市公司敲響了警鐘,若不如期履約、嚴守承諾,必將承擔法律責任。
相關法規(guī):
《上市公司監(jiān)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lián)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
三、承諾相關方已作出的尚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不符合本指引第一、二條規(guī)定的,應當在本指引發(fā)布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規(guī)范承諾事項并予以披露。如相關承諾確已無法履行或履行承諾將不利于維護上市公司權益,承諾相關方無法按照前述規(guī)定對已有承諾作出規(guī)范的,可將變更承諾或豁免履行承諾事項提請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應向股東提供網絡投票方式,承諾相關方及關聯(lián)方應回避表決。
超過期限未重新規(guī)范承諾事項或未通過股東大會審議的,視同超期未履行承諾。
案例三《承諾分紅 理當兌現》
E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承諾,2011至2013年度公司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為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公司于2012年3月上市,僅在兩個月后,公司便公告稱,因項目及運營資金的需要,不進行利潤分配,也不實施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公告發(fā)布后,投資者和媒體高度關注,紛紛質疑公司不履行IPO時作出的承諾,在公告中也沒有詳細說明2011年不分配利潤的具體原因。對此,公司解釋稱由于公司在作出現金分紅承諾時,認為是以合并報表的利潤額為基礎的,如果按2011年母公司1400多萬利潤的30%計算,只有400多萬可分配給股東,這樣并不能讓投資者得到好處而且會影響公司形象。但市場不接受公司的解釋,認為公司言而無信、忽悠投資者。
廣東證監(jiān)局了解相關情況后,第一時間約見了該公司控股股東和相關董監(jiān)高人員談話,明確指出雖然現金分紅是公司的自主經營決策,但公司沒有履行招股說明書中關于現金分紅的承諾,違背了對中小投資者的誠信義務。對此,廣東局向公司和持續(xù)督導機構分別下發(fā)監(jiān)管意見函,要求公司盡快制定履行現金分紅承諾的具體方案,并予以公開披露。
在廣東證監(jiān)局的督促下,公司重新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并披露了“每10股派發(fā)現金股利人民幣0.35元”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公司在2012年還實施了中期分紅,當年股利支付率超過了50%。公司上市后至今共實施現金分紅5次,累計現金分紅1.3億元,每年股利支付率均在30%以上,公司如約履行了招股說明書中關于現金分紅的承諾,并連續(xù)4年進行了現金分紅。
點評:
E公司在現金分紅政策理解和承諾履行中出現偏差后,廣東證監(jiān)局積極督促引導,使其及時糾正并提高股利支付率、增加投資者回報。此案例告訴我們,“承諾值千金”,上市公司相關承諾方一旦作出承諾,就對廣大投資者負有誠信義務。承諾人不履行承諾或者隨意變更、撤銷承諾,將會損害投資者權益。因此,上市公司相關承諾方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作出承諾前,要充分論證分析承諾事項的可行性,并及時進行信息披露;作出承諾后,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承諾有效履行,如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履行,應依法履行相應的審批決策程序。
相關法規(guī):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3]110號)
第二部分 完善利潤分配制度。上市公司應當披露利潤分配政策尤其是現金分紅政策的具體安排和承諾。對不履行分紅承諾的上市公司,要記入誠信檔案,未達到整改要求的不得進行再融資。
2、《上市公司監(jiān)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證監(jiān)會公告[2013]43號)
第三條 上市公司制定利潤分配政策時,應當履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決策程序。董事會應當就股東回報事宜進行專項研究論證,制定明確、清晰的股東回報規(guī)劃,并詳細說明規(guī)劃安排的理由等情況。
3、《上市公司監(jiān)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lián)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jiān)會公告[2013]55號)
第六條 除因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相關方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我會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對承諾相關方采取監(jiān)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不適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管人選等監(jiān)管措施。